燕塘乳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二月

北京总部  电话:(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86-20) 2805-9088

      传真:(86-10) 8519-1350        传真:(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00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00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001-888) 886-8168

      传真:(86-28) 6739 8001        传真:(00852) 2167-0050        传真:(001-212) 703-8720       传真:(00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以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

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

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 14:40 在广州市黄埔区香荔路 188 号公司行政楼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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