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亿马: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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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天亿马

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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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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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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