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润天睿律师               华谊兄弟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 层、10 层、13 层、17 层

  Add: 9/10/13/17Floor,Broadcasting Tower, No.14,Jianwai Avenue,Chao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65211833    传真Fax: 8610-8838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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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天睿律师              华谊兄弟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谊兄弟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北

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惠忠、牛金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有关的法

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查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

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

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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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ecutimes.com)上刊登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

大街 18 号丰联广场 B 座 15 楼丰联会馆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高辉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经审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626,412,0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774%。其

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3,100,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18%。其中: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25,604,3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48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

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2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07,721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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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9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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