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网科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 券简称:梦网科技                证券代码:002123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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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梦网云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278.00 万份股票期

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02,196,280.00 股的

1.59%,不设置预留份额。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

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

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授予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3 人。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5.53 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5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5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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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激

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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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

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

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

的股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将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董事会应

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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