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或“公司” )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
计划”)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
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3,306
人调整为 3,290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824 万股调整为 823.4 万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1,669 万份调整为 1,667 万份,预留数量不变。除上
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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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为2022年2月11日,该首次授
予日和首次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和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11 日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和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向符
合条件的 2,2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23.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
1,0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67 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事项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规定,合法有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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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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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建军 于 群 刘征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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