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董事会

进行换届选举的程序合法、合规;

  二、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周磊先生、熊伟先生、张志斐先生、常立铭先生为公

司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刘平春先生、张力先生、郭磊明先生为

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通过对 7 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核

查,我们认为: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

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

一且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 7 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刘平春、张力、韩美云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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