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业绩异常

  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华都”、“上市公司”)

拟向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厦门新华都购物

广场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宁德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龙岩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平新华都购物

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赣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11 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以下简称“《1

号指引》”)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

履行完毕的情形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公开披露的公告等文件,并经本独立财务顾

问核查,自新华都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止,新华都及相关承诺方做出

的主要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中相关方做出的承诺)如

下:

                    1

序号   承诺类别     承诺主体            承诺主要内容             承诺时间      履行情况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新华都集团、新华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投资、陈发树、陈志

1   股份限售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2008 年 7 月 31 日  履行完毕

           勇、陈志程、陈云岚、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陈耿生、刘国川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陈志程、周文贵、上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官常川、龚严冰、付 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其在

2   股份限售                                    2008 年 7 月 31 日   履行完毕

           小珍、郭建生、龚水 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

           金、李青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3   股份限售    其他股东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2008 年 7 月 31 日  履行完毕

                     购其持有的股份

                     在持有本公司控股权期间内,新华都集团及新华都

                     集团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

                     式从事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

                     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

4   避免同业竞争  新华都集团     收购、兼并或受托经营管理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或者 2008 年 7 月 31 日  正常履行中

                     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

                     组织。若本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本公司享

                     有优先权,新华都集团及新华都集团的全资或控股

                     企业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2

                    在本人及本人三代以内的直系、旁系亲属拥有本公

                    司实际控制权期间,本人及本人投资控股的公司、

                    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本公司主

                    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

5  避免同业竞争  陈发树        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或受 2008 年 7 月 31 日   正常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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