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泰高新: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见证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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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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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 02G20200246-00005 号

致: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 14 点 45 分在广

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城西工业片区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

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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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股东大会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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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 证律师 采取 了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核 查方法 :1 .登录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

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日,公司刊登和公

告了《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称由于原《通知》中部分内

容有误,为保障投资者顺利参与投票,故将原《通知》中“三、提案编码”及“附

件 2:授权委托书”相关内容予以更正。公司

查看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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