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厦

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调减本次发行募集配套资金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调减本次发行募集配套资金额度的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再

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的相关监管要求,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减本次发行募集配套资金额度。

    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进行修订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就行修订。

    三、关于为子公司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为缓解子公司的资金压力,为子公司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均是

以解决其资金需求为出发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该议

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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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为子公司

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起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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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颜永洪:

二�二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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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昊:

二�二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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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吴俊龙:

二�二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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