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处置方式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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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 0390 号

                     二零二二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 0390 号

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

原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的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

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

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以及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

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

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

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

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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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

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牧原股份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牧原股份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

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牧原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

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牧原股份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牧原股份系由河南省内乡县牧原养殖有限公司(原名称“内乡县牧园养殖有限公司”)

的全体股东秦英林、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钱瑛、钱运鹏、杨瑞华、曹治年、苏党林、

李付强、张春武、褚柯、秦英凡、秦英泽、张新亚、田方平、张明波、薛玉振、钱小鹏、

杨俊武、张建群、薛星、徐玉梅、胡旭、刘亚静、张大星、郭保军、陈玉来、秦英会、

秦英荷作为发起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12 月 28 日,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1325000001368)。

  2014 年 1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0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3,000 万股,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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