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服务: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518048)

22、23 / F, Tower 1, Excellence Century Center FuHua 3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48

      电话(Tel):86-755-82816698    传真(Fax):86-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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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

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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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

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宝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至

2022 年 2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78,000,00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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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9,500,65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0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

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5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97,500,650 股,占贵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65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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