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56 证券简称:赛微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3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9 年 2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股份数量为
105,556,670 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4.3950%,发行时承诺的锁定期
限为 36 个月。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限售的股东共 2 名,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中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88,362,101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2.050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星期一);
3、本次解除限售后,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06 号文核准,公司向国家集
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杨云春先
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5,556,142 股,并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锁定期为 36 个
月。该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82,762,966 股增加至 338,319,108 股。
2019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 注 销 部 分 激 励 对 象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该 次回 购 注 销 的 股 票 数 量 共 计
477,750 股,公司总股本由 338,319,108 股减少至 337,841,358 股。
2019年7月,公司实施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当时的总股本
337,841,358股为基数,每10股派1元(含税)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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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每10股转增9股,公司总股本由337,841,358股增加至641,898,580股。国家
集成电路基金本次认购的股份数量由46,506,369股增加至88,362,101股,杨云春
先生本次认购的股份数量由9,049,773股增加至17,194,569股。
2020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
量共计 2,777,043 股,公司总股本由 641,898,580 股减少至 639,121,537 股。
2021 年 3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80 号),公司向 20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0,857,535 股,该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39,121,537 股增加至 729,979,072 股。
2022 年 1 月,公司根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310,000 股登记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729,979,072 股增加至
733,289,072 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733,289,072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
335,505,5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75 %;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397,783,52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4.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由公司于 2019 年 2 月通过非公开发行产生,国家集
成电路基金和杨云春当时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上述承诺外,杨云春先生作出的其他与股份限售相关的承诺如下:
(一)杨云春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情况如下:
1、首发锁定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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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任职锁定承诺:(1)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生职务
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杨云春先生在 2017 年 11 月出具的《关于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
函》中承诺如下:
1、从耐威科技上市之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减持耐威科技股
份的情形;2、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本人
无减持耐威科技股份的计划,同时承诺不减持耐威科技股份;3、本人不存在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4、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完全清楚本
承诺的法律后果,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因减持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归耐
威科技所有,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此外,杨云春先生还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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