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利于拓宽融资渠

道,降低融资成本,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审议通过《关于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

议案》;

  公司本次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同时对中交财务

有限公司实施全面风险评估,并形成《关于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

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的查验程序合理、合法,风险评估充分、完备,

《关于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反映了中交财务

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审议通过《关于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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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同时公司制定《关

于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可有效控制相关风险。

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北京碧水源分离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水源分离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北京碧水源分离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分离膜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业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

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五、审议通过《关于为大连小孤山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大连小孤山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大连小孤山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25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 11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 3 年。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九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九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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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九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2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按公

司持股比例提供 95%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990 万元,

业务期限为 12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七、审议通过《关于为南靖漳发碧水源环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南靖漳发碧水源环境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南靖漳发碧水源环境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8,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按公

司合计持有南靖漳发碧水源股权比例提供 46.55%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 22,344 万元,业务期限为 18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八、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武汉星月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参股公司,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是为了满足武汉星月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建设需要,且被资助

对象的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武汉

星月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1,232 万元,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利率为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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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王凯军、王月永、傅涛

     二�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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