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2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7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23 号文)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 2015 年 2 月 3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

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01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0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侧袋机制

十七、风险揭示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0797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