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立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涉及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为2022年2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8日,并同意公司以13.84元/

股的首次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58.75万股,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22.2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6.48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树国          宫璇龙           李德刚

                            202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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