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公司债字(2021)第 021-2 号
致: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箭股份”或“公司”)与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
任双箭股份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
申请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已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出具了京天公司债字(2021)
第 021-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京天公司
债字(2021)第 02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 211112 号《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
要求,本所需对《反馈意见》中相关法律问题予以核查回复并出具《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
充法律意见(一)》(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所
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释义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
4-1-2-1
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用语的定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中用语的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
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
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依据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4-1-2-2
目 录
正 文……………………………………………………………………………………………………… 4
一、《反馈意见》之问题 1:…………………………………………………………………….. 4
二、《反馈意见》之问题 2:…………………………………………………………………….. 7
三、《反馈意见》之问题 3:…………………………………………………………………….. 9
四、《反馈意见》之问题 4:…………………………………………………………………… 10
五、《反馈意见》之问题 5:…………………………………………………………………… 14
六、《反馈意见》之问题 6:…………………………………………………………………… 19
七、《反馈意见》之问题 13:…………………………………………………………………. 21
4-1-2-3
正 文
一、《反馈意见》之问题 1: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
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
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并逐
条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方案符合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 本次发行方案列示 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条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0769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