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箭股份: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公司债字(2021)第 021-2 号

致: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箭股份”或“公司”)与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

任双箭股份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

申请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已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出具了京天公司债字(2021)

第 021-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京天公司

债字(2021)第 02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 211112 号《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

要求,本所需对《反馈意见》中相关法律问题予以核查回复并出具《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

充法律意见(一)》(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所

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释义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

                  4-1-2-1

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用语的定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中用语的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

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

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依据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4-1-2-2

                           目      录

正  文……………………………………………………………………………………………………… 4

一、《反馈意见》之问题 1:…………………………………………………………………….. 4

二、《反馈意见》之问题 2:…………………………………………………………………….. 7

三、《反馈意见》之问题 3:…………………………………………………………………….. 9

四、《反馈意见》之问题 4:…………………………………………………………………… 10

五、《反馈意见》之问题 5:…………………………………………………………………… 14

六、《反馈意见》之问题 6:…………………………………………………………………… 19

七、《反馈意见》之问题 13:…………………………………………………………………. 21

                           4-1-2-3

                     正   文

      一、《反馈意见》之问题 1: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

    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

    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并逐

    条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方案符合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       本次发行方案列示   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条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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