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四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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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四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2月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诺安瑞鑫定开发起式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52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12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公告依据              同》”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2年2月10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2月10日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起至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3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本基金第十四个开放期的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16日,开放期内本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将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

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具体以销售

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开放期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200万元                       0.3%

           2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直销柜台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

赎回。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具体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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