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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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木林森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

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2 年 2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 1

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8 日 9:15-9:25、

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8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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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690,67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6.535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073,3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79%。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

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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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726,881,671 股同意,616,500 股反对,245,5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88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11,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6749%;反对 6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29%;

弃权 2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6622%。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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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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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田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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