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贤丰控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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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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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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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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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22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

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8 日 15:0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33 楼 08 单元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55,627,98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55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1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55,537,9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0.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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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117,3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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