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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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一年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1]第 0335 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

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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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部分    引   言 …………………………………………………………………………………………. 5

第二部分    正   文 ………………………………………………………………………………………….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1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21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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