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信息: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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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617-14 号
致: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信息”或“发行人”)的委托,就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宜,担任中科信息的法律顾问,
现就本次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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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易”)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
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仅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有
关当事人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4、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仅供中科信息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6、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术语、释义和简称与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0)
第 617 号】及补充法律意见(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中使用的术语、释义
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或指向;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中所做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
本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股票类型和每股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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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 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022 年 1 月 13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17.57 元/
股。
本次发行共有 28 家投资者提交《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申购报
价单》(下称“《申购报价单》”),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中
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认购邀请文件》(下称“《认购邀请文件》或
《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9.69 元/股,发
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 89.70%,与发行底价的比率
为 112.07%。
(三)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8,687,541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即 54,000,000 股),未超
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即 9,735,782 股),且发行股数
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即 6,815,048 股)。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共计 9 家,不超过 35 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的发行方案。
(五)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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