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1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鑫铂股份”)本次

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公司股票首次上市日

期为2021年2月10日。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7,982.7540万股,共公开

发行2,661.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共10,643.7540万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643.7540万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股东共有7名,合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887.45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7330%。本次解除限售完成后,尚有6,095.2980万股未解除限售的股份。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2月10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9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1万股,自2021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982.754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0,643.7540万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982.75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

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66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

利、回购股份等事项,不存在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的

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7名,分别为芜湖高新毅达中小企业创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毅达”)、滁州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滁州安元”)、黄山高新毅达新安江专精特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黄山毅达”)、李杰、陈未荣、张培华、冯飞。

  (一)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

  1、股东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公司股东滁州安元、李杰、陈未荣、张培华、冯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芜湖毅达承诺:1、本机构于2018年12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330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机构于2019年

12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362.8524万股,自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9

年12月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机构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黄山毅达承诺:1、本机构于2018年12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157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机

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机构于2019

年12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241.9016万股,自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9

年12月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董事、高管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其他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杰、陈未荣、冯飞承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

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

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监事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其他承诺

  公司监事张培华承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监事期间、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芜湖毅达、滁州安元、黄山毅达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遵守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承诺的基础上,有意减持最多100%不存在转让限制的股

份,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规

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

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

责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公司董事会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对回购股

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回购事项议案在董事会中投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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