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源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二年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节 引      言 ………………………………………………………………………………………………………………..4

第二节 《落实函》之回复……………………………………………………………………………………………….5

一、《落实函》之问题 2………………………………………………………………………………………………….5

二、《落实函》之问题 3………………………………………………………………………………………………….9

第三节 签署页 …………………………………………………………………………………………………………….13

                                    8-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

议》,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于

2021 年 9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及《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1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于 2022 年 1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沈阳

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以上合称“原法律意见”)。

   现本所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审核要求,对《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

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中需要律师核查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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