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二年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节 引 言 ………………………………………………………………………………………………………………..4
第二节 《落实函》之回复……………………………………………………………………………………………….5
一、《落实函》之问题 2………………………………………………………………………………………………….5
二、《落实函》之问题 3………………………………………………………………………………………………….9
第三节 签署页 …………………………………………………………………………………………………………….13
8-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
议》,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于
2021 年 9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及《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1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于 2022 年 1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沈阳
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以上合称“原法律意见”)。
现本所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审核要求,对《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
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中需要律师核查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0654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