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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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浙江泰坦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星期五)
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 99 号泰坦股份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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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62,000,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75.00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3%。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62,01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83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1 月 21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75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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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发行证券的种类及上市地点;
2.02 发行规模;
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04 存续期间;
2.05 债券利息;
2.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07 转股期限;
2.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2.0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2.11 赎回条款;
2.12 回售条款;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2.16 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条款;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2.18 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2.19 债券担保情况;
2.20 评级事项;
2.21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3、《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接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接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可转接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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