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控: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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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 安控     公告编码:2022-008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凌先生通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证券市

场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9)。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凌先生通知,

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9)。

  2022 年 1 月 27 日,俞凌先生收到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 号),经查明,俞凌先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 年 6 月 24 日,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俞凌安排安控科技财务总监张某前

往四川宜宾叙州区投资局对接合作事项。6 月 28 日,俞凌、张某与叙州区工作

人员召开会议,双方商谈合作意向。

  2020 年 7 月 16 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向安控科技发函,希望与安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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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式建立战略投资合作关系,引进安控科技上市主体迁址宜宾市叙州区,协调

国资公司或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入股安控科技,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安控科技融

资方面提供支持等。

  2020 年 7 月 28 日至 30 日,宜宾市叙州区政府有关部门、宜宾市叙州区创

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产业)到安控科技考察会谈。其中创益产业

为宜宾市叙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完全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

  2020 年 8 月 10 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入场尽职调查。

  2020 年 8 月 13 日至 14 日,中介机构尽调结束。

  2020 年 8 月 17 日,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俞凌、总经理张某、副董事长李某

福、财务总监张某、副总经理李某华讨论合作方案,提出了创益产业向安控科技、

俞凌各注资 1.5 亿资金,用于化解债务危机的方案。

  2020 年 8 月 26 日至 28 日,安控科技财务总监张某、副总经理李某华前往

创益产业就合作框架协议进行沟通。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3 日,安控科技与四川宜宾叙州区政府、创益产业对合

作框架协议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2020 年 9 月 5 日,安控科技、俞凌与创益产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2020 年 9 月 7 日,安控科技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合作框架协议》。

  2020 年 9 月 8 日,安控科技发布《关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引进上市公司并迁址,创益产业向安控科技支付

1.5 亿元意向金,安控科技收到意向金 10 日内启动公司迁址工作;俞凌提供股票

质押,创益产业向俞凌支付 1.5 亿元,期限 3 年;安控科技完成迁址后创益产业

为安控科技解决有息负债问题提供必要支持;创益产业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

及其他方式参与安控科技的股权收购,如参与股权收购后创益产业仍未达到安控

科技实际控制人标准,俞凌以表决权委托方式使创益产业获得公司控制权;协议

还约定了产业投资、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新疆监管局认为,安控科技 2020 年 9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签署合作框

架协议的公告》,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重大事件,构

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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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 16 日,公开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8 日。

  (二)俞凌泄露“安控科技”内幕信息

  俞凌当时持有“安控科技”股票 160,226,175 股,占安控科技总股本的 16.74%,

是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参与了安控科技与四川宜宾叙州区政府、创益产业就《合

作框架协议》商谈、形成、签订的整个过程,为本案内幕信息所涉事项主导人、

决策人。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俞凌为法定内幕信息知

情人。

  俞凌和罗某忠是战友关系,并且罗某忠为俞凌股权质权人。2020 年 8 月 18

日,俞凌主动与罗某忠电话联系并谈及安控科技与叙州区政府合作的信息,由此

导致罗某忠获知该内幕信息。俞凌和王某海是朋友关系,2020 年 7 月 22 日,两

人有过电话联系,因俞凌向王某海说起了安控科技和宜宾合作的事情,王某海由

此获取了内幕信息。罗某忠、王某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安控科技”股票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会议记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

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疆监管局认为,俞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俞凌处以 50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交新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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