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娱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354      股票简称:天神娱乐       编号:2022―008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提升公司数据流量业务在短视频领域的数字营销规模,进一步扩大规模效

应,提升数据流量业务竞争力,董事会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山西鹏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西鹏景”)与临汾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

2022 年的业务合作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金额及保证

期间等以具体签署合同的约定为准。《保证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金额为:壹

亿叁仟万元整(小写:130,0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对外担保属于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策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方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山西鹏景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25 日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科技创新城化章北街 1 号山西格盟中美清洁能源

  注册地址

        研发中心 4 号楼 4 层 4405

法定代表人  刘胜宇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广告

       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内容制作

经营范围

       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

       位);广告制作;动漫游戏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艺人经纪服

       务;直播电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山西鹏景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经穿透计算,公司持有山西鹏景 72%的股权。

(三)被担保方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合计          21,099,915.27            74,003,977.62

负债合计          11,801,906.37            44,896,185.72

净资产           9,298,008.90            29,107,791.90

           2020 年度       2021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4,088.93           555,240,544.27

利润总额           -701,991.10             -190,217.00

净利润            -701,991.10             -190,217.00

(四)被担保方资信状况

山西鹏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临汾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债权人”)

乙方:山西鹏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债务人”)

丙方 1: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 2:刘胜宇

  丙方 1 与丙方 2 合称为“丙方”,合称为“担保人”。

  鉴于:

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CONT20211124494312 的《数据推广商务合作

  协议》(具体以双方实际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对商务协议的修

  改、更替、补充、延展或重述等文本均统称“商务协议”。

2. 根据商务协议,乙方委托甲方为乙方客户提供数据推广服务并应向甲方支付

  相应的数据推广费用。

3. 乙方及丙方知悉并充分理解商务协议的全部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的全部事实

  和背景。

4. 各方确认,乙方有义务按照商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数据推广费用,

  丙方自愿就商务协议项下乙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推广费用

  的支付等)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致:

第一条 担保债权

1. 乙方应当按照商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数据推广费用。

2. 担保债权: 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协议项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数据推广费用,

  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因乙方违反商务协议约定而应承担的全部费

  用和应赔偿的全部损失,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或保全保险费)、律

  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以及乙方应当向甲方

  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和款项。

第二条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 丙方自愿为担保债权的按时足额偿付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丙方确认,当乙方未按商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数据推广费用、违约

  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时,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在[二(2)日]内将乙方在商务

  协议和本合同项下应当支付的金额一次性全额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

2. 丙方同意:无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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