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型医疗机构不得常规接诊发热、腹泻等11类症状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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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来源:10月24日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46场新闻发布会

  小型医疗机构疫情防控要求:

  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小型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和防院感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认真开展预检分诊,不得擅自接诊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患者。小型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哨点预警作用,加强人员筛查,及早发现可疑感染者。同时,从严压实“四方责任”,强化本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加强自查自纠,疏堵漏洞风险。

  在此,提醒诊所、门诊部等小型医疗机构认真做到“四不得”:

  一是对于预检分诊筛查出的发热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放任其自行离开或引导其自行到发热门诊就诊。

  二是不得常规接诊发热、腹泻、咽痛等11类症状患者。

  三是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被责令停业整改的单位,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同意,不得擅自恢复诊疗活动。

  四是不得以任何欺诈行为或手段获取工作人员核酸检测阴性或疫苗接种报告。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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