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

上进行的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规范有效。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具备独立性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截至目前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其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3、我们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的不能任职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田新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在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         黄亚英           彭  玲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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