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开放

               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2年01月2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名称

               基金(FOF)

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混合(FOF)

基金主代码          013781

基金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11月0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

               规、《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公告依据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和《浙商汇金卓

               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

赎回起始日          2022-02-07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年持有混合(FOF)A  年持有混合(FOF)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3781        01378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是          –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注:本公告开通赎回业务仅针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适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以

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其进入开放期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首个封闭期为自《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三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的前一日(含)为止。A类基金份额的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次日(含)起进入A类

基金份额的首个开放期,其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三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以此类推。A类基金份额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开放期为2022年2月7日至

2022年2月11日,开放期仅开放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不开放申购。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的前一日(2022年5月11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浙商汇金卓越配置一年持有混合

                赎回费率

(FOF)A持有期限(N)

N<7天             1.50%

90天≤N<365天         0.50%

365天≤N<730天         0.25%

730天≤N            0.00%

  注:由原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而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首日为

参与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确认日,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各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首日为进行红利再投资的当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

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另行公告。

  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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