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1月)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1 月更新)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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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1 月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1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2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

金名称变更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的基金转换日为 2016 年 2 月 1 日,本基金已完成基金转换并已于

2016 年 2 月 3 日公告基金份额转换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6 年 4 月 6 日起对本基金增加

E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

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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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

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

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

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

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

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

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了基金经理相关信息,其余文字内容更新截止

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净值表现等其他内容截止日

参见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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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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