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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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2 年 1 月 17 日召开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
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过程,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
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文件,并且依法
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
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决议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等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新疆中泰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列出了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题,以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联系人、股东授权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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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董事长杨江红女士主持会议,依次
对大会所有议案进行了报告。
3.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1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三)。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限制人员流动和集中,无法至公司现场开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参会,本所见
证律师亦通过前述视频方式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本所律师认为通过微信视
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现验证如下: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
份证明等证实其出席资格。因此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资格是合
法有效的。
2. 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 网络投票事宜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深圳交易所规定和网
络投票情况予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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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由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投票方
式表决。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为 5 人,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 554,479,6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527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有 134 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7,308,5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0956%。
综上,经合并统计,出席股东大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891,788,1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6226%。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2.1 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2 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且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2.3 审议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2.3.1 上海中泰多经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且由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3.2 上海中泰多经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且由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3.3 浙江泰信物产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0351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