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锦融甄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东方红锦融甄选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重要提示

  1、东方红锦融甄选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 年 12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21]4188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

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

置 18 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

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 18 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

到期日)止。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

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 18 个月的月度对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

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14888,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

为 014889。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东方红资产管理),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含)至 2022 年 2 月 25 日

(含),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

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

构。基金募集期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

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

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代销机构

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

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利息折算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在募集期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本基金各类份额的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如果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出现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

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11、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最

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含首日,T 日),若预计 T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

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下同)接近、达到或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于 T 日或 T+1 日结束募集,自

T+1 日或 T+2 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并于 T+1 日公告。

  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募集总规模未超过

3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本基金在募集

期内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 3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

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808 咨询认购事宜。

  14、在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进行变更或增减,具体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及相关信息为准。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发布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和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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