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汇理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农银汇理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 年 1 月 28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农银汇理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农银创新成长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131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2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农银汇理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农银汇理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8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8 日

注:农银汇理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农银创新成长混合”或“本基金”)暂不开放转

换业务,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该业务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

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已在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每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100 万 1.0%

1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单位:人民币元。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同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

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2020 年 5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自

2020 年 5 月 29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

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

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将依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 个月指 30 日,1 年指 365 日,以此类推。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和扣款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约定的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

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5.1 适用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2 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

遵循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需增开交易账户(已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开户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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