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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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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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
大道东段 2198 号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71,231,77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
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持有公司股
份数 121,588,0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据此,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92,819,80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7%。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2 年 1 月 18 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林敏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王震宇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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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选举盛永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蒋亦标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俞志刚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叶静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徐林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李宗彦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甘为民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泮玲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2 选举雍佳悦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上述议案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将由 6 名非独立董
事和 3 名独立董事组成,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对单独计票结果进行
公开披露。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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