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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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在相

关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

议通知”),并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刊登了《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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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公司 8.45%股份)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司

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上述新增临时提案的提出时间、方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人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提出上述临时提案的资格;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司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等事项的补充通知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要求。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下午 2:00 如期在张家港市经济

开发区金塘西路 10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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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535,803,6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976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

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64 名,代表股份 56,149,2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55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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