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频三:关于拟投资建设锂电池正极关键材料生产基地暨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47     证券简称:超频三    公告编号:2022-010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投资建设锂电池正极关键材料生产基地

            暨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投资项目金额较大,投资周期较长,且鉴于项目宗地交付进度与交

付时间、相关报批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

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竣工及正式投

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2、本协议中涉及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等数

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

的业绩承诺。

  3、本次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

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4、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本次投资可能

存在未能按期建设完成、未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况

  1、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业务承接能力,顺应产业发展趋势,构建新能源锂

电池正极关键材料完整产业链的战略业务布局,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频三”)及控股子公司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个旧圣比和”)拟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

称“红河州人民政府”)签署《锂电池正极关键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投资协

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并拟在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

区”)投资建设“锂电池正极关键材料生产基地”。

  2、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投资建设锂电池正极关键材料生产基地暨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项目投资事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合作相

关的协议签订、手续办理等全部事宜。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对方性质:政府机关

  与公司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乙方一: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二: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一”、“乙方二”统称为“乙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锂电池正极关键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项目总投资:50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35 亿元

  3、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乙方拟在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材料加工区投资建设锂电池正极关键

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用地约 800 亩,建设年处理 4.5 万吨金属量废旧锂电池

及电极材料生产线,年产 6 万吨前驱体、年产 2 万吨碳酸锂、年产 2 万吨正

极材料生产线等。项目建设周期 4 年,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项目总投资 9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6 亿元),建设年处理 1.1 万吨金属量废旧锂

电池及电极材料生产线,年产 1.5 万吨前驱体、5,000 吨碳酸锂及 1 万吨正极

材料。(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等均以相关政府主管机关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甲方主要权责

  1、项目用地、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提出的标准

和要求,委托第三方在经开区新建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并提供给乙方指定

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有偿使用。甲方承诺租金按“即交即返”

方式给予“三免二减半”免租扶持补助,厂房租金自甲方向乙方项目公司移

交厂房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乙方后期购买厂房,已缴租金可冲抵购买费用

(甲方给予的租金扶持补助不计入)。

  2、甲方给予投资项目奖励扶持、投资奖励、供电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扶持

政策,同时积极支持乙方办理绿色电能的申报和认证,积极配合乙方向上级

部门获得绿电指标。

  3、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州相关政策,对本项目涉及的能评、

环评、安评全力给予优先保障和支持,协助乙方完成相关手续办理。

  4、甲方或乙方委托第三方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为企业建设专用生产废水处

理厂(厂房由甲方负责组织建设),乙方项目公司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

  5、甲方积极协调省、州平台以债股结合的方式为项目提供产业资金投入

和融资支持。

  6、甲方负责为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依法维护项目的正

常生产经营秩序;积极争取国家、省、州上级扶持政策,并专项用于扶持企

业发展;积极支持乙方在红河州销售其生产的 LED 灯具、国产化计算机、服

务器等相关配套产品。

  (三)乙方主要权责

  1、乙方作为履约主体,应认真落实履行本协议,为项目落地提供必要的

人力、资金和业务等保障,确保项目及时建成投产,及时达产。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在经开区注册设立独立法人

子公司或以已有的控股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并由该项目公司负责本协议项

目的运营和实施。

  3、乙方承诺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

内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值和税收等要求。

  4、乙方确定项目公司后,乙方在本协议中所享受优惠政策及权利由项目

公司承接。

  5、乙方承诺项目公司以租用方式取得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使用权,租期

为 20 年。租期满 5 年时,乙方可选择继续租用厂房或购买厂房,购买事宜双

方另行商定。

    (四)其它

  1、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缴纳 500 万元项目保证金,保证金

到账后,甲方组织启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乙方项目主要设备进场后,该笔

保证金转为公司注册资本金。

  2、若甲方供地时限延期,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开工、项目建成投产、纳规

申报、投产达产和产出完成时限相应后延,但延期时限不超过 6 个月,否则

乙方可提出终止协议。

  3、本协议生效后,除法定原因外非经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变更、终止或解除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

协议的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对于本协议未约定的具体事宜,各方可协商补充,经协商达成的补充

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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