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供暖入住率规定

  济宁供暖入住率规定

  根据《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25条,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60%以上,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企业已向用户供热且用户支付热费的,视为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供用热合同关系。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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