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待遇标准:

  (一)职工因住院分娩、流(引)产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具体定额标准详见:

南宁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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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女职工在妊娠、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或合并症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待遇范围:

  南宁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因怀孕、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才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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