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

是充分、合理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南都动力、南都销售、华铂科技、武汉南都、

南都鸿芯、南都贸易、华铂新材料、南都国舰、南都能源互联网及南都华拓等被

担保人均为公司控股或全资子公司,该担保事项有利于其生产经营,同时,控股

子公司以其资产作为反担保,公司将对控股子公司在 2022 年度新签订发生的担

保合同收取 1%的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35 亿元,并授权总经

理审批在上述时间及额度之内的具体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我们一致同

意该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拟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5亿元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符合《深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

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事

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三、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公司从事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充

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合理规避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对公司原材料采购

及产品销售带来的不利影响,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的目标。我

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

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四、 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公司从事套期保

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的不利影响。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五、关于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的 3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张建华 薛安克 吴晖

                        2022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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