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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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征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80%补偿;临时占用林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具体规定:

  一、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万府发〔2000〕63号)规定的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分别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表1。

  二、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的标准执行。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和抢搭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调整林地补偿标准

  根据《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征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80%补偿;临时占用林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四、调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其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和标准执行: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城市规划区(2003版万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81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下同)内实行统建优惠购房的,统建房建安造价为560元/m2,综合造价为650元/m2;城市规划区外实行统建优惠购房的,统建房建安造价为400元/m2,综合造价为450元/m2。

  2、货币安置住房。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按700元/m2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规定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城市规划区外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按470元/m2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规定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

  3、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仍按万府发[2000]6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外的搬迁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按城市规划区内标准的75%执行。

  五、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

  根据渝府发[2005]67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按征地面积每亩1万元,计入征地成本费,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我区征地农转非老化劳动力的养老保险。

  六、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涉及过去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问题。执行时间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5〕67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含依法批准先行用地)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维持原标准不变。

  2、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含依法批准先行用地)并已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仍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3、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但因征地方原因至本通知执行之日仍未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4、2005年1月1日起依法实施的征地,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下载

  政策来源:http://www.wz.gov.cn/zwgk_266/fdzdgknr/zcwj/xzgfxwj/202003/t20200327_6299185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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