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1月)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完

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

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与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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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超过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事

项;

  (十六)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十一)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失效;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除第(二十)款、第(二十一)款的规定之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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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所

述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第三款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三款或公司章程第一

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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