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关于《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21年,我市将开展第十一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切实做好《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废止后的政策衔接,进一步强化居委会选举的制度保障,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重庆实际,组织起草了《选举规程》。

  为做好此项工作,市民政局组织深入部分区县、街道、社区开展调研,了解选举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起草了《选举规程》初稿。为充分保障居民的民主权利,市民政局3次书面征求各区县意见、2次书面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在官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召开2次部分区县座谈会、1次市级相关部门座谈会进行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坚持合法性,以法律为遵循,确保内容符合法律规范;坚持实用性,对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的,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提高可操作性;坚持创新性,根据公租房社区、异地安置社区等不同情况,对选举操作环节进行优化和明确。

  二、主要内容

  《选举规程》共14个部分,涵盖了换届选举从启动到完结的所有环节,主要包括居委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等四类人员的选举流程和规范。

  (一)规范选举程序。把好程序关,针对往届换届反映出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着力优化了居委会成员选举中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选举竞争、会场设置和唱票计票等关键环节的操作流程和处置方法。同时,对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模糊的居委会选举进行了细化规范,对法律未涉及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选举,在选举程序上进行明确,切实增强指导性和操作性。

  (二)明晰资格条件。把好人选关,按照中央村(社区)“两委”人选资格要求,根据市委组织部等11个单位印发的《重庆市村(社区)干部及人选县级联审机制》精神,严格人选标准。同时,还参照《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村委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列明负面清单,明确了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以及居民小组长9个不能列为候选人的具体情形,确保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挡在门外。

  (三)完善审查机制。把好审查关,着力解决居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把关不准、审查不严问题,明确对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以及居民小组长通过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初审,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政法、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统战、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进行联审的机制,对照负面清单列明事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逐一开展联审。

  (四)健全退出机制。对居委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等四类人员在规范选举的基础上,对其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等退出机制在程序和规则上进行完善,明确了选举后续和工作移交。

  三、核心举措

  (一)强化党建引领。为强化基层党组织对居委会选举的领导,《选举规程》专门明确了居委会的选举,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和推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对居民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引导居民将社区党组织成员推荐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并将当选成员中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推选为主任、党员骨干推选为副主任。对居委会成员的选举,引导居民将社区党组织书记推选为居委会主任,推进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对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小组组长、居民代表的选举,引导居民将社区党组织中未兼任居委会成员的委员以及党员推荐为候选人,不断提高党员比例。

  (二)保障选举权利。为有序扩大直选面,明确居委会到期换届,原则上应当采用直接选举方式。村委会改制成居委会的,首次选举原则上应当采用村委会选举的方式。进一步明晰选举资格,根据上位法以及中央对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决策部署,取消了原《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居委会主任一般应在50岁以下”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城市社区人口流动以及人户分离现象较为普遍,取消了原《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定居本居委会超过1年”的限制,明确“户籍不在本社区,但是在本社区居住或者在本社区从事社区专职工作,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的公民”均应纳入选民登记范畴,有效保障居民的选举权。

  (三)规范小组设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明确:“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合理确定其管辖范围和规模。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有效衔接”。为此,参照国家标准《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城乡社区原则上宜按照常住300—500户或1000人左右为单位划定网格”,在《选举规程》中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可以小区、楼栋等为单位分设若干居民小组,一般每300至50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的设立原则。

  (四)严格代表设定。参考《江苏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规程》以及《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村民代表的选举和产生规则,明确了“居民代表人数由居民会议根据社区规模情况确定,总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不超过100人。其中,妇女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居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的选举规范。

  四、适用对象。《选举规程》适用于重庆市各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五、执行标准。居委会的换届选举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居民委员会选举流程图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政策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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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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