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1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平稳、有序、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规定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监

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

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以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以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 4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1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的 10 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2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 5 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还

应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予以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3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0251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