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提交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

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和可解除限售数量、拟回购注销股份数量及涉及激励对

象名单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和监督,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就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本次 443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

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 443 名激励

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735.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444 名激

励对象 2020 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其中 6 人考核结果为良好,当期可解除限

售比例为 90%;1 人在考核期内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回购注销。此外,在 2020 年度考核期满后本次解除限售前 1 人离职、1

人内退,该 2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剩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本次未

                  1

获准解除限售及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人员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7.90

万股。

  鉴于公司于 2020 年 7 月、2021 年 6 月分别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 0.4 元)和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 1.5 元),本次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调整为 1.96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

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

格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覃桂生、毕  焱

                         黄跃刚、杨大贺

                     二 O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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