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凯客车:安凯客车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丁欢、孙宇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

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2022 年 1 月 11 日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

会通知》”)并予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司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

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2:30 在合肥市花园大道 23 号公司管理大楼三楼

313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戴茂方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

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共代表股份 284,078,39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382%。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2 人,

共代表股份 283,341,6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6377%。2、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

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2 人,共代表股份数 73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05%。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1 月 24 日(股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审议事项:《关于向国购投资有限公司等 43 家公司的破产管理

人确认债权清偿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刊登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向国

购投资有限公司等 43 家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清偿的公告》等

信息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

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

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

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

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

  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

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重复投票,

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

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

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

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

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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