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
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备案等相关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
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
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 公司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
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七)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
业绩预告;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接触、获
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或单位。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分公
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
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0247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