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监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相关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实施的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草案及其摘要的拟订、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

度、授予日期、行权/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

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实施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

向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

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

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4、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

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

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临时会议

决议的相关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耿乃凡           何  前         杨胜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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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0246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