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1月修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2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环ā贰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唤灰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唤灰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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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遵守前款承诺。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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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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