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马服饰: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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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3:00 在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

2689 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上海市瑛明律师事

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沙千里、沈盈欣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

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

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

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

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 年 1 月 7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

   意将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选举苏文兵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关于选举刘海波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 2022 年第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2022 年 1 月 11 日 , 公 司 在 深 圳 证 ��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公告同时刊登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的

   《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召集

   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

   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3:00 在上海市闵行区

   莲花南路 2689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邱光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1.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的途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出席证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共计 1,818,941,171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160%。

                      2

2.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

   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 A

   股股东共 2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6,278,657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0584%。基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进行确认。

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

   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关于选举苏文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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