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摩登: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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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摩登大道         公告编号:2022-007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摩登大道”)控股子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孙公司佛山泰源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

源壹号”、“原告”)《关于对南京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原股东提起诉讼的

告知函》,就合同纠纷对南京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远新能源”、

“被告一”,曾用名:南京翼起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嘉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远技术”、“被告二”)、广州鸿粤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罗艳、

李启才、谢亦行、李辉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佛山泰源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EDLT4T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

404-405

  被告一:南京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P32E37H

  法定代表人:李辉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惠达路6号北斗大厦2楼212-45室

  被告二:嘉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339335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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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李辉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流芳路8号通驰产业园7号楼106室

  被告三:广州鸿粤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Q6T65N

  法定代表人:陈相宇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南庄一路16号301房

  被告四:罗艳,女,汉族

  身份证号:440102********4841

  被告五:李启才,男,汉族

  身份证号:210103********2110

  被告六:谢亦行,男,汉族

  身份证号:440923********7335

  被告七:李辉,男,汉族

  身份证号:410103********0612

  (二)诉讼理由及请求

  2021年6月28日,被告一嘉远新能源、原告泰源壹号、被告二嘉远技术、被告七

李辉共同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泰源壹号以人民币2.4亿元认购嘉远新能源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835万元,占增资后嘉远新能源注册资本的16.07%。

  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投资嘉远新能源的前提条件是嘉远新能源成

为嘉远技术、李辉所拥有的唯一经营电动汽车整车业务的平台。为此,嘉远新能源、

嘉远技术、李辉需要履行一系列义务以保证该目标的实现,包括但不限于:(1)嘉

远技术、李辉应将其拥有或控制的全部与电动汽车整车业务相关的专利、商标等知

识产权,以及相关的数字资产等专有技术转让给嘉远新能源,并签署相关协议;(2)

李辉应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关联公司清理;(3)嘉远技术和李辉采取必要措

施促成对电动汽车整车业务的承接,包括但不限于促成嘉远新能源与现有电动汽车

整车业务相关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促成嘉远新能源与现有电动汽车整车业务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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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和采购渠道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签署相关协议约定竞业禁止、保密责任、知

识产权转让等内容。

  此外,《投资合作协议》还设置了业绩承诺与股权回购条款,约定嘉远新能源

须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1)生产嘉远KOMI电动汽车的全部合法有效的经营

资质及质量标准;并(2)建立完成嘉远KOMI电动汽车的生产线并正式投产;且(3)

至少可生产出1辆能够面向国内外市场销售的嘉远KOMI电动汽车。

  为具体履行《投资合作协议》所约定的投资事项,同日,泰源壹号、嘉远新能

源、以及嘉远新能源五位原股东(即被告二至被告六)、李辉共同签署《关于南京

翼起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下称“《增资协议》”)。

  在《投资合作协议》、《增资协议》签署后,泰源壹号已依约向嘉远新能源支付

了增资款人民币 2.4 亿元。然而,七被告却存在大量违约行为直接导致泰源壹号本

次投资的前提无法实现,投资目的根本性落空。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李辉

未按约定将南京嘉远特种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南京嘉远电动车船制造有限公司的

整车业务并入嘉远新能源,同时变更公司的经营范围;(2)李辉控制的滁州嘉远微

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远微型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完成注销;(3)李辉

目前仍担任南京霹雳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江苏嘉远微型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等职务,已违反其竞业禁止义务;(4)泰源壹号增

资款进入嘉远新能源后,并未按约定用于嘉远新能源电动汽车整车业务的运营和开

发;(5)嘉远新能源、嘉远技术、李辉未能实现《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

  因此,基于七被告的种种违约行为,已导致《投资合作协议》、《增资协议》

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保护原告及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原告

特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投资合作协议》、《关于南京翼起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

议》;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增资款人民币2.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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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2.4亿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照同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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